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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局知识问答专栏
最新问题
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省信访局
2025-02-19
如何调解、和解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省信访局
2025-02-19
如何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省信访局
2025-02-11
如何处理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省信访局
2025-02-07
如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省信访局
2025-02-06
信访事项的处理要求是什么?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省信访局
2025-01-24
如何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省信访局
2025-01-23
如何告知信访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省信访局
2025-01-23
信访部门如何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省信访局
2025-01-23
多人走访反映共同问题有没有人数限制?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省信访局
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