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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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局知识问答专栏
最新问题
“浦江经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真下真访民情,实心实意办事。
省信访局
2025-06-11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省信访局
2025-06-06
什么是“四个万家”?
1990年,时任福州市委书记的习近平提出,要经常去了解群众的事:进万家门、知万家情、解万家忧、办万家事。要求所有的领导干部,都要照此去做,把群众的事情在基层解决好。
省信访局
2025-05-30
什么是“四下基层”?
“四下基层”即领导干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下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信访接待下基层,现场办公下基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宁德工作时大力倡导并身体力行形成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
省信访局
2025-05-29
如何规范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流程?
甄别引导。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甄别处理。建立健全告知引导制度,对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告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引导其选择人民调解渠道化解。 委托移送。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认为信访事项适宜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填写委托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理由反馈移交或委托部门,相关材料一并交还移交或委托部门。 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信访事项成功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在规定时限内,经多次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人民调解终止书,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结果反馈。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终止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的调解结果反馈给引导或委托的部门,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调解统计数据。
省信访局
2025-05-26
哪些信访事项不适用人民调解处理?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规定,对于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未依法终结的;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省信访局
2025-05-21
哪些信访事项适用人民调解处理?
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规定,对于下列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可以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 2.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3.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 4.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省信访局
2025-05-12
如何处理党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省信访局
2025-05-07
为什么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省信访局
2025-04-30
什么是“两个不再受理”?
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省信访局
202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