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
中国政府网
无障碍阅读
登录
/
注册
长者模式
陕西省信访局知识问答专栏
最新问题
信访工作的根本立场是什么?
坚持人民至上,深刻阐明了信访工作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求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明确了信访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立场是信访工作的根本立场,指明了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价值导向。
省信访局
2025-12-25
什么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
坚持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阐明了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强调各级党委要用好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化责任担当,更加主动作为,做实做细群众工作,明确了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
省信访局
2025-12-23
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的方式有哪些?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复查复核意见书。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2-23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复查或复核意见书一般应当载明申请人主要诉求、复查复核查明的事实、法律政策依据和理由、复查复核结论,以及申请人权利和期限,加盖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印章。复查复核机关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可以加盖本级党委、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2-17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不适当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错误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变更或者退回重新办理的情形。 退回重新办理或复查的,原办理机关、单位或复查机关、单位在收到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后,应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或复查。申请人对重新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复核。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2-17
复查复核期间可以进行和解、调解吗?
复查复核期间,申请人可以与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自行和解;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也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组织申请人与有权处理机关、单位进行调解。和解、调解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复查复核程序终止。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2-10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止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复查复核事项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终止办理: (一)申请人撤回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 (二)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办理的情形。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2-10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止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中止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查复核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复查复核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复查复核的; (六)依照本规则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 (七)复查复核事项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复查复核事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复查复核的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办理。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2-10
复查复核过程中可以举行听证吗?
可以。对重大、复杂、疑难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征得申请人同意或者依据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1-26
办理复查复核时有哪些工作要求?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得委托、转托被申请人代行复查复核职责。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被申请复查复核事项或者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