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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中止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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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可中止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复查复核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复查复核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复查复核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复查复核的;   (六)依照本规则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   (七)复查复核事项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复查复核事项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九)其他需要中止复查复核的情形。   中止办理的原因消除后,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办理。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