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规程
(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规范来访接待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群众来访接待、登记、受理、办理、信息综合等业务。
第三条 坚持来访必登、坚持诉访分离、坚持依法分类、坚持双向规范。
第二章 登记接谈
第四条 群众来访时,工作人员应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发放来访登记表,分流、引导群众有序候访接谈。
第五条 告知群众在走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依法文明有序反映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条 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阅看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引导信访人讲清事实和理由,详细叙述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七条 对信访人来访提出的信访事项,不论其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均应及时、全面、客观、准确登记录入陕西省智能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到登记要素齐全、记载信息全面、诉求表述清晰、过程记录详尽。
第八条 在登记录入来访事项时,应根据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和提出的诉求进行判重。
(一)初次信访事项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智能判重,未提示信访人有信访记录的,判定为初次信访;经智能判重有信访记录但诉求不同的,也应判定为初次信访。
(二)重复信访事项判定。是指相同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提出,且反映的情况,所提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与此前内容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重复信访事项的认定以信访人和投诉请求均相同为标准,即“同人+同事”。“同人”认定标准,一是信访人(含集体访来访代表)至少有一人完全相同的;二是检举控告类事项,匿名举报的,被举报人相同的。“同事”认定标准是主要诉求和主要事实基本相同。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的,应当与系统中已登记件进行关联,并进行补充完善。
第九条 初次信访事项的录入。录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信访人的信息。应根据信访人提供的有效信息按照信访信息系统操作提示准确录入,信访人数多于1人的,要添加随访人信息。
(二)内容分类。根据来访事项的主要内容选择相应的内容分类项,能归入具体分类的不应选择“其他”。
(三)信访目的。包括建议意见、申诉、求决、检举控告和其他。①建议意见,适用于对党的建设、国家法治以及社会治理各方面提出建议意见,表达对公共政策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看法,反映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形。②申诉,适用于不服法院判决、裁定,公检法司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仲裁等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等,提出改变或者纠正要求的情形。③求决,适用于对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遭受不法侵害等,要求帮助解决困难、问题,满足自身特定利益需求的情形。④检举控告,适用于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要求查处的情形。⑤其他,适用于除申诉、求决、检举控告、建议意见以外事项。
(四)问题属地。指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发生地或有权处理来访事项的机关、单位,一般应具体、适格。
(五)人数。系统内人数录入时,应核对来访登记表人数与实际信访人数,以实际信访人数为准。
(六)热点问题。信访事项属于热点问题,应当在系统中勾选热点问题选项。
(七)信访日期。以来访当日为准录入。
(八)概况。用于记录来访事项的主要事实、主要诉求、主要理由。具体内容为:①来访事项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所涉人物或组织、起因、必要情节和结果;信访人的具体诉求;信访人提出诉求的依据(有来访材料的,要及时收集并扫描上传到信息系统)。②信访人信访情况。包括信访人历次信访的过程;有关责任主体受理、办理、答复的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在受理办理中存在的问题。③本次接谈处理的情况。包括选择办理的方式及选择的依据;告知信访人的内容;对有关责任主体后续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
(九)备注。记录需要信访部门掌握但不需要告知信访人或有关责任主体的信息。
(十)登记录入完毕后,应与信访人核对登记内容,切实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多个信访事项的,一般应一并登记处理;若多个信访事项问题属地不同,应填写问题发生地或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共同上级;若无共同上级,应作为不同信访事项,分别登记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集体来访,推选不超过5人代表,录入代表身份信息,并在概况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受理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属于“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范围的,不予(不再)受理,出具相应书面告知书并送达信访人。
第十三条 对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要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引导工作。同时,可视情抄送有关事发地或户籍地信访部门掌握信访人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先行调解。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信访工作协调联动,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实现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第十五条 开展调解、和解,应在信息系统中选择相应办理方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和解协议书,并上传至信息系统。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导入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属于本级部门应当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来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转送:
1.属于依法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
2.属于信访程序办理的;
3.需要转有关机关、单位进一步调查处理的;
(二)来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交办,并提出工作要求:
1.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
2.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
3.有较大规模集体访、异常访倾向的;
(三)来访事项存在办理不及时、办理主体不适格、未按期出具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以过程性意见代替结果性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督办要求。
第十七条 接谈后,对于转送、交办、督办的来访事项,引导信访人返回属地,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反映并配合调查核实处理。有法定途径的,引导信访人配合有关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的,可组织相关机关、单位参与接访;对疑难、复杂、敏感及群体性来访事项,可协调相关地方、部门进行联合接访,一站式协调、推进信访问题解决。
第十九条 对于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要跟踪办理进度,视情发出提醒,推动实质化解。对于上报的办理情况,及时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退回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引导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引导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告知信访人超期未申请复查、复核的,视为行政三级办理终结。对已走完行政三级办理程序仍不服且符合立案条件的,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属于建议意见类事项的,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研究论证,出具建议意见类引导告知书。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在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 对突发疾病需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场,必要时送医院急救。
2. 对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处置。
第五章 信息综合
第二十七条 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和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党委和政府,通报有关责任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八条 注重信息综合研判。充分运用信访大数据,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重点、热点问题,定期进行信息综合分析研判,深入分析社会稳定风险,及时发现前端治理中带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坚持“如我在访”工作理念,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要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不得接受信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陕西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