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信访事项督办工作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访事项督办工作,深入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推动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促进信访事项实质化解,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信访局各业务处(室)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信访事项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办工作坚持实质解决问题导向,程序督办与实体督办并重,坚持统筹开展、务实高效。同一信访事项已经督办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不再重复督办。
第四条 督办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由首次登记(接谈)、接收办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所在处(室)作为首办责任处(室),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的持续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五条 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未按规定期限及时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五)未及时反馈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
(六)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六条 信访事项督办分为线上督办和线下督办,线上督办主要是通过智能信访信息系统网上督办,线下督办主要是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视频督办、实地督办和约谈督办。同一信访事项网上督办2次后,实体性问题仍未解决到位的,要及时提出实地督办工作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督办。
第七条 规范督办操作,首选网上督办,针对受理办理不规范情形,首办责任人应明确督办理由,提出督办意见,准确选择督办类型,精准督办至下一级信访部门或省级有关机关、单位(中央驻陕单位);需线下督办的,提前对线上督办和以往发函情况进行判重,督查室做好督办统筹和登记备案,防止出现“多头督办”。
第八条 督办工作要严格审批程序。
(一)信访事项日常网上督办、发函督办,由首办责任人提出督办建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审阅,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视频督办信访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督办建议,制定督办方案并组织实施,召集相关市(区)或省级部门(单位)会商研判,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实地督办信访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督办建议并组织实施,通过深入事发地或基层一线,实地查看现场、回访信访人、查阅相关资料等,进一步核实诉求、查清问题,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对责任难以划分、解决难度较大等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三跨三分离”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督办建议,采取适当方式督办,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五)提请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纳入重点督办、挂牌督办或约谈督办的信访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督办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建立督办事项工作台账,采取“系统预警+工作人员提醒”方式,随时跟踪督促有关经办人员和单位,避免办理、汇报超期。收到有关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或审核报告后,按照“谁督办、谁审核”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提出结案意见。从实质性和程序性两方面进行审核。实质性审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得到落实,信访人是否满意等;程序性审核:办理程序是否依法、规范,报告格式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等。
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应指出问题,沟通反馈,退回重办。同一信访事项或同一单位的办理报告被多次退回的,应予以通报,同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条 按时报告督办事项办理结果,一般按照60天期限,逐级汇报至首次督办机构,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汇报。
国家信访局督办省信访局的事项,各业务处(室)按照“谁接收督办、谁负责汇报”原则办理上报,应将承办单位(责任主体)的信访事项核查办理情况报告、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市、县信访部门审核意见作为附件,一并汇报。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督办的,在系统上汇报;线下发函督办的,纸质材料汇报。
第十一条 督办事项纳入各处(室)业务规范化评查范围,加强抽查回访、情况通报,以责任落实推动受理办理规范、实质解决到位、工作整改到位。对多次督办后有关机关、单位整改不力,仍然以过程性意见、程序性答复代替实体性处理的,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有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同时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及负面影响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陕西省信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