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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2日 17时55分 信息来源: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为便于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陕西省电子政务办公室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
  邮政编码:710006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29—87293879(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bgtsqgk@shaanxi.gov.cn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省政府领导及分工;
  2.省政府规章;
  3.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政府公报;
  4.省政府重要会议;
  5.省政府重点工作;
  6.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8.省政府人事任免情况;
  9.省政府应急管理情况;
  10.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2.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主要通过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 http://www.shaanxi.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询点获取政府信息。

  (三) 公开时限

  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申请公开的范围不含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此类信息请直接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1.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在线提出申请,也可下载并填写《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提交。
   邮箱地址:bgtsqgk@shaanxi.gov.cn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自行下载《申请表》,也可向省政府办公厅索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交。信函申请时,请在信封左上角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字样。
  邮政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政府办公厅省电子政务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006 传真电话:029—87293879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进行申请。
   联系电话:029—87293879
   本机关暂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

  1.材料审查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并予以受理。
  2.办理时限
  (1)网上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当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公开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3)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事由提交过申请,本机关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本机关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陕西省监察厅(电话:029—85589371)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