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职工婚假、生育、哺乳、丧假、 探亲假以及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
各处室:
根据《陕西省计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陕西省《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将局干部职工休婚、生育、哺乳、丧假、探亲假时间以及有关费用的报销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婚假
1、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0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生育假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各处室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如身体需要,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持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局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病假待遇)。
2、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同时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98天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
4、在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的产假:⑴难产的(持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⑵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⑷女方24周岁后生育的第一胎的,增加晚育假30天。(晚育假30天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家法定假日)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各处室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四、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可以给予3天丧假。对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给予路程假。
五、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具备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四年 中的任何一年,经局领导批准即可探亲;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六、相关费用报销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1981年4月8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
陕西省信访局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