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信访局 关于印发《干部鼓励激励办法 (试行)》
《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7时27分信息来源:陕西省信访局网站

各处室:

《陕西省信访局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信访局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信访局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个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和省委“三项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全局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三个办法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了干部管理制度体系,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我局干部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干部鼓励激励办法,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受重用。干部容错纠错办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探索、宽容失误,让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干部能上能下办法,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外压力不够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实施好三个办法,对于调动全局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保持奋发作为精气神、持续推动全省信访工作创一流业绩,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处室要充分认识到实行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个办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抓落实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办法落到实处。局办公室(人事、考核)、机关党委(纪检)要认真抓好三个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突出重点、严格把关,加强对干部能力素质、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的考察甄别,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信访 干部队伍,为全省信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陕西省信访局

                         2016年8月5日


陕西省信访局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作为,充分调动全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和《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统筹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运用干部平时考核、半年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方面: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的处室和各处室拟推荐表彰的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原则上定为优秀等次,并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处室和个人实施嘉奖一次。

第六条  考核奖励方面:

(一)省考核办发放我局的年度考核奖金,按个人考核等次全部发放到位。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按2400元的考核奖金发放处室。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个人,按800元的考核奖金发放至个人。被授予三等功表彰的个人,按1500元的奖金予以奖励。上级奖励标准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选拔任用方面:

(三)拟提拔担任处室领导职务的同志,其在本职岗位上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对在创新信访业务、化解疑难案件、处置突发性事件、维护全局荣誉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以及在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处理群众投诉和扶贫等工作中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勤奋作为、成效显著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使用。

第八条  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考核、人事)具体负责承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信访局容错纠错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营造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充分调动我局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处室和个人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业务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一心为公,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纪律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业务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防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追求业务工作创新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工作中急于追求成效出现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个人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坚持原则者,鼓励业务创新者,宽容工作失误者,纠正出现偏差者,警醒违纪苗头者。

第五条  建立合理容错机制。把支持大胆工作、勇于担当、业务创新与严格执法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客观辩证地分析干部在履职尽责、积极进取、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处室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业务工作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落实或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信访群众、处理信访案件中,因着力提高信访事项化解效率而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省委、省政府或局党组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九)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处室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办公室(人事)或机关党委(纪检)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相关处室受理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局党组,并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相关处室和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处室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核实结束后,受理处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报告局党组,经研究后及时将结论反馈给申请处室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对容错的处室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处室或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使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处室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九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处室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防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办公室要针对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必要时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防止失误或错误发生。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对于处室或个人已经出现的问题,办公室要会同机关党委及时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的方式督促责任主体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处室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多次匿名造谣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处室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局党组担负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全局工作创新发展、干部干事创业的重要举措,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机关党委(纪检)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办公室(人事)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第十二条  干部容错纠错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人事)和机关党委(纪检)具体负责承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信访局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应信访工作新形势、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干部能下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重大事故等方面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末位人员的处室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局末位的干部。

第七条  依据其他方面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上相关规定,以及局内各项规章制度,或者出现因工作失误被举报、投诉造成较大影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干部;

(二)落实中、省关于信访工作指示要求、决策部署不力,出现重大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受到中、省通报批评的干部;

(三)因个人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问题,以及发生其他重大问题的干部;

(四)在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信访问题过程中,因语言生硬、态度冷漠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而激化矛盾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干部。

第八条  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因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办公室(考核办)依据考核结果向局党组书面报告需要作以调整的干部及调整理由等;因其他方面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机关党委(纪检)依据有关情况向局党组书面报告需要作以调整的干部及调整理由等。

(二)审核。局党组对受理的报告进行研究,与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沟通后,提出明确调整或问责追责的意见。

(三)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对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四)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九条  由于身体健康、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处室领导干部,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或其他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干部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人事)和机关党委(纪检)具体负责承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