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指南 |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哪些情形不予受理?【86】
信访指南〔2025〕— 86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五)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六)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的;
(七)属于建议意见、咨询、评估、鉴定类的;
(八)同一申请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九)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十)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复查复核申请超出原信访事项办理或者复查请求范围的诉求,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另行提出。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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