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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哪些情形不再受理?
发布时间: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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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转送、不交办:   (一)对机关、单位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不服,经审查无误的;   (二)已经超过申请复查、复核规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已经通过调解、和解达成书面协议,且相关条款已落实的;   (四)已经经过复核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再受理情形。   对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原有争议事项符合诉讼条件的,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   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