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问题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25-11-03
来源信息:
分类: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五)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六)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的;   (七)属于建议意见、咨询、评估、鉴定类的;   (八)同一申请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九)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十)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复查复核申请超出原信访事项办理或者复查请求范围的诉求,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另行提出。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