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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信访局知识问答专栏
最新问题
问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答
发布时间:2025-11-03
来源信息:
分类:其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五)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六)属于检举控告类事项的; (七)属于建议意见、咨询、评估、鉴定类的; (八)同一申请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九)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十)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对复查复核申请超出原信访事项办理或者复查请求范围的诉求,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另行提出。2025年7月7日,陕西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印发《陕西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则》,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