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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四经》之“道治”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 10时22分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先秦诸子百家思想虽然好恶殊方,各引一端,但其本质都是社会治理学说,目的都是为执政者提供治国救世之良方。在诸子林立的各种学说中,老庄之“无为而治”,儒家之“德治”“礼治”抑或“礼法之治”,法家之“法治”,学术界都有大量的阐发和论述。然而,对于《黄帝四经》的“道治”学说,人们则很少论及。事实上,这一学说具有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精华,在当时各种治理学说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无论时人还是汉人对其都有极高的评价,甚至将其视为胜过其他各家的最完备最周详的治理学说。《尹文子》说:“是道治者,谓之善人;借名法儒墨者,谓之不善人。”(《尹文子·大道上》)司马谈论先秦六家,对阴阳、儒、墨、名、法五家都有褒有贬,独独对道家(此道家实为以《黄帝四经》为代表的学派而非老庄学说)有褒无贬且评说最详。所以,《黄帝四经》的“道治”学说是一笔珍贵的思想遗产,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汲取。

1973年,《黄帝四经》在失传两千多年后被重新发现,是20世纪世界最重要的考古发现之一,为中国古代思想史研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资料。《黄帝四经》以“道”为最高范畴,全书论述的问题以“道”为中心:道是什么,道何以成为治国之准则,循道与违道的结果是什么,道如何得以实施等等。所以,“道治”是《黄帝四经》的核心理论和根本主张。

何谓“道治”?逻辑的解释是“以道治理”。道治的内涵是:按照自然和社会产生之初便存在的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治理一切社会事务。简言之,道治便是规律之治。《黄帝四经》认为,自然和社会都有内在的规律和秩序,它们同源于道,道之恒常决定了社会之恒常,故统治者立政举事必须观察天地之常:“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立(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十大经·行守》)“治国有前道;上知天时,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十大经·前道》)天地之间恒久存在的客观规律是多种多样的,它们都是人类效法和遵循的对象。

道治是规律之治,这种规律之治如何实现呢?《黄帝四经》明确提出以法治推行道治,法治是实现道治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径。因为,道之规律不是虚无空泛的,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唯一载体就是各种各样的法律(法、名、刑、稽、令等等),法由道生,道由法显。《黄帝四经》开篇就写道:“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经法·道法》)又说:“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十大经·观》)公开、明白、易知之法,来源于隐行之道。既然法治是治国的唯一途径,立法建制便是治国的首要任务,其中尤以建立“名”的制度和规范最为主要:“有物将来,其形先之。建以其形,名以其名。”(《称》)立法建制以后,就要让其成为全社会唯一的是非标准:“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经法·道法》)道是客观的,公正的,法本源于道,所以也具有客观公正的性质,只有它才能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

治国不仅应以立法为先,而且还必须行善法之治。道具有“大爱”的善性,依道而立之法也应具有同样的善性。为此,《黄帝四经》提出了一系列道治原则,亦即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准则。其要者有四:一是以人为本。因循天道在社会实践中的集中表现是顺人之心,从人之情,“天道”与“人心”相须相连,所以以人为本是天道的必然要求:“优未爱民,与天同道。圣人正以待之,静以须人。”(《十大经·观》)二是予取得当。政府向人民、国家向社会的收取和给予,应当合适有节,这是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一个重大问题:“取予当,立为圣王;取予不当,流之死亡。”(《称》)所以,政府和国家对人民和社会应该予取兼行,先予后取,厚予薄取,决不能只取不予。三是公正去私。“天地无私,四时不息”,公正无私是道的本质属性,自然也是道治的内在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应体现这一原则:“法度者,正之至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经法·君正》)四是平衡合度。“平衡”是《黄帝四经》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立法施政的一个重要原则:“应化之道,平衡而止。轻重不称,是谓失道。”(《经法·道法》)无论君民、君臣、父子、上下、贤愚等社会关系之调整,还是刑德、文武、赏罚等治理方法之运用,都不能“过”或“不及”。

“道法合一”是《黄帝四经》道治思想的核心观点;也正是《黄帝四经》在中国思想史上划时代地提出了“道法”的概念。这种“道法合一”的道治思想,具有清楚的实质和深刻的精髓。首先,道治是依道治国,而不是依人治国。《黄帝四经》强调,道之客观规律是治国准则,而不是以人之意旨为治国依据;顺道则兴,逆道则亡:“顺则生,理则成。逆则死,失(则无)名。”(《经法·论约》)“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失理之所在,谓之逆。逆顺各自命也,则存亡兴坏可知也。”(《经法·论》)道高于圣人君王,而不是圣人君王高于道;圣人君王必须以谦卑敬畏的姿态对待道,而不能将自己凌驾于道和理之上:“是故君子卑身以从道,智以辩之,强以行之,责道以并世,柔身以恃之时。王公若知之,国家之幸也。”(《十大经·前道》)其次,道治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依人治国。《黄帝四经》十分明确地主张要法治而不要人治:“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经法·君正》)“世恒不可释法而用我,用我不可,是以生祸。”(《称》)为什么“法”比“人”优越和可靠?因为“法”是道之规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体现和反映,而“人”不具有这样的属性;依法而治就是按客观规律而治,依人而治则是按人的一己之意而治。对此,与《黄帝四经》思想属性相同的《尹文子》也有很精到的论述:“圣人者,自己出也;圣法者,自理出也。理出于己,己非理也;己能出理,理非己也。故圣人之治,独治也;圣法之治,则无不治也。”(《尹文子·大道下》)根据这种认识,《黄帝四经》进一步强调,法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犹如道高于君王,法亦高于君王;犹如君王必须循道,君王也必须守法。法治的关键就在于君王带头守法:“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为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经法·道法》)在几千年前,《黄帝四经》对“法治”和“人治”的本质和优劣有这样深刻独到的见解和认识,无疑是难能可贵的。

《黄帝四经》的“道治”学说,既有深邃的哲学基础和本体性论证,又有明确社会化和实践化的方法和途径,对于其他学派的治理学说,既能兼收并蓄,又予改造升华,因而备受思想家和执政者的重视。《尹文子》说:“大道治也,则名法儒墨自废;以名法儒墨治者,则不得离道。”(《尹文子·大道上》)在《尹文子》看来,名法儒墨各家虽都有自己的理论,但它们无法与“道治”理论相提并论;道治涵摄了名法儒墨各家理论,而名法儒墨各家理论都要以道治为本。司马谈对以《黄帝四经》为代表的学派的“兼收”特点和优长地位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其为术也,因阴阳之大顺,采儒墨之善,撮各法之要,与时迁移,应物变化,立俗施事,无所不宜,指约而易操,事少而功多。”(《论六家要旨》)(作者:艾永明 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中国法治义理研究中心研究员)